根據哈爾濱霽虹室內環境監測公司提供指出哈爾濱辦理排污許可證受理條件:
1、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 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哈爾濱排污許可證的辦理需遵循以上條件方可接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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